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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新华社贵阳11月14日电(记者王丽)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14日对在“6·28”事件中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、放火罪的张光静、莫光付,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肖春平,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李秀龙、李庆安、柴吉方6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。 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,张光静 、莫光付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、放火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和15年。 肖春平、李秀龙、李庆安3人都曾因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被判刑,当日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、5年和5年。 当日参与冲击瓮安县公安大楼的柴吉方,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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